智慧型自动灭火系统 | 消防全过程技术服务 | 消防信息化工程服务
从规范定义上,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均可认为是裙房。
但是,我们必须把握规范适应原则:《建规》中关于裙房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应仅适应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并不适应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和汽车库,也不适应于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依《建规》5.4.10、5.4.11处置。
原则上,建筑主体上部突出部分的投影,不影响裙房与主体的分界,参见图示1,但是,仍应防止极端情况的发生,建筑主体上部突出部分与裙房必须保证足够的间距。
防火墙不可以设置在高层建筑主体的投影范围内,但可以设置于高层建筑主体的投影范围外,这时,处于投影范围内的裙房部分,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关要求确定。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并无特定的防火分隔要求,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将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将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比如: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比如: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对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等也有一定影响,关于裙房安全疏散距离、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等,《建规》、《建规》图示和《建规》实施指南等的要求有所不同。
2、满足一定条件的裙房,内部装修可适当从宽:
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注:本条存在争议,观点1认为,只要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采用了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可开设甲级防火门窗),即可以适应本条要求;观点2认为,必须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的房间,才适应本条要求。本人支持观点1,因为条文说明中表述了是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采取分隔措施,且观点2成本太高,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一级燃烧性能无实质意义。(仅供参考)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不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分隔形式影响。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因此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能低于二级,且必须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裙房的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等,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确因功能所需,防火墙上可局部开设洞口,洞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也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墙的A类防火玻璃(仅限于局部洞口),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增设防护冷却系统保护。
在确定裙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通常将建筑的裙房部分等同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带裙房的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同时满足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的防火间距要求。
虽然属于同一座建筑,但是,与裙房连接的不同高层建筑主体,仍应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裙房屋顶洞口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参考《建规》6.3.7的要求处置。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建筑,裙房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涉及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体积的相关指标要求,比如涉及消防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体积要求等,应为包括高层建筑主体、裙房等的总体积或总面积(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裙房和高层主体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属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形式按高层主体要求确定,裙房部分的疏散楼梯仍可采封闭楼梯间。
注:也有观点认为,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应当一致,对于这种观点,应予尊重!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属于同一建筑,需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
裙房部分不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裙房相连的不同高层建筑主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相对独立,彼此并不需要连续。
注:当某座高层建筑主体的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本高层建筑主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规范要求连续布置。
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裙房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4米,顶层楼面高度在23米以下,裙房部分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特例:设置在裙房的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当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采用防火墙分隔,且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距离、百人宽度指标中的任何一项采取了与高层建筑主体不同的设置要求时,裙房的消防设施应相对独立。
消防设施相对独立,其目的是减少高层建筑主体和裙房之间的干扰,主要措施如下:
1、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应采用相对独立的供水回路。
2、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不应共用回路,当需要设置多台报警控制器时,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的控制器宜分开设置。
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应相互独立,不应共用。
4、需要说明的是,裙房和高层主体属于同一座建筑,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等,仍应为同一系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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